
,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1、建立规范贮存场所2 、分类存放各类废物3 、设置危废识别标志4、健全管理制度
1、签订危废转移合同,必须与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选择有危
2、执行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废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